貴儀管理辦法
南臺科技大學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
92年3月18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加強本校貴重儀器或設備之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率與維護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設立一管理委員會,委員由工學院院長和各系所主任兼任,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第三條 儀器之借用,以大學、學院及產研之研究機構為限。校內教師有優先使用權。
第四條 使用前應填具申請表(如附件一)向管理委員會申請,核准後再按收費標準(如附件二)到本校出納組繳費。再由管理委員會通知申請者,按借用日期至本校使用。
第五條 借用人員對所借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責任,並不得擅自移轉給第三者使用,亦不得用於與申請內容不符之用途。又使用儀器時得隨時查核使用情形,並提供使用維護意見。
第六條 借用者除須填寫申請表外,須有蓋有機關之印信及首長之簽名方有效。
第七條 若未經管理委員會許可或未繳費用而擅自使用設備,經查屬實,罰繳三倍費用。不繳罰款者,得停止使用並以書面報告申請使用者之機關。
第八條 儀器借用期間,除因正常使用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,如有損害所發生之所有修繕保養費用,蓋由借用者及借用機關負完全賠償責任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再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